樊崇义 | 法治发展需要不断破除禁区
法治绝不是对一部分人讲,而对另一部分人不讲;不是想讲就讲,不想讲就不讲;不是有时候讲有时候就不讲;不是有些事讲有些事就不讲,这些都不是真正的法治。法治的本质就是无差别性、平等性和彻底性。
对于这个宏大的题目,这只是一个开始,这个题目其实是时代出给我们所有法律人的一道思考题,需要我们认真研究。
本文系樊崇义老师为《法治无禁区》(刘哲著)一书所做的序言。
刘哲检察官的新书《法治无禁区》,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议题。我见证了国家法治发展的进程,有些还有幸参与其中。
从“人犯”到“被告人”,从审判前就把被告人当作“坏人”到无罪推定,从给“坏人”辩护也要挨骂到律师地位的提高和辩护权的发展,从唯结果论到正当防卫被激活,从“两个基本”到以审判为中心,法治建设始终是一个进步发展的过程,也是一个不断突破禁区的过程,这里面既有观念的禁区,也有司法体制、机制的禁区。
司法改革的目的其实就是在突破禁区,让法治的光辉可以照到每一片土地、每一个人。
但是我们仍可以看到,有些司法决定还是会畏首畏尾,司法官在作出不捕、不诉、无罪等决定的时候,还是有着一丝恐惧,担心犯忌讳,还不能完全按照司法规律来。
就拿认罪认罚来说,明明法律规定没有禁区,但是我们的思想还是有禁区。有些敏感案件,不敢给已经认罪,甚至自首的人做认罪认罚,害怕死刑判不下来,用从宽的规定将认罪认罚捆绑住。刑事诉讼法明明规定,认罪认罚之后是可以从宽,不是必然从宽,也就是只要认了罪,认了罚,不管从不从宽都要按照认罪认罚程序办理。因为认罪认罚之后,案件的难度降低了,没有必要再人为搞得那么复杂。
而且很多罪行深重的被告人也不一定主张自己非要从宽不可,只是发自内心地愿意接受处罚,即使是极刑的处断,可见他的认罪和认罚都是发自内心的,这个实践中已经有案例了。这些被告人只是为了向社会展示自己尚未泯灭的良知,让大家看到自己并不是天生的坏人,这是一份真诚的善意,为什么我们就不能接受呢?在给予其死刑的同时,还要再来一番道德谴责吗?让他自己忏悔不是更好?
而且认罪认罚并不仅仅是我们的权力,也是被告人的权利,就像自首、立功、坦白一样,你可以不从宽,但你不能否认啊。他已经认罪认罚了,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要否认和拒绝。被告人都可以接受死刑立即执行,没有对认罪认罚的结果进行功利性的考量,为什么我们要进行这么功利性的考量?
这说明我们的观念还是有一些禁区,我们还是在把被告人当作“坏人”,以为认罪认罚是给好人用的,不能给“坏人”用。但是区分被告人的好与坏是一种法治思维吗?这不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?
然后我们就拿从宽说事,但是认罪认罚与从宽之间不是一种必然的联系,法律规定得很清楚。认罪认罚的本质其实是给犯了罪的人一个展示善意的机会,可以从宽就从宽,从宽不了就不从宽,这一点被告人也知道。明明知道不能从宽还认罪认罚的被告人,他所表达的善意是多么强烈?这对被害人家属也是一种内心的抚慰,对其他被告人也是一种示范作用,更是向社会公众展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。这么重的罪都认罪认罚,说明我们没有冤枉好人,要判死刑他都认了,这更说明我们是公正的,没有让他受到一丝一毫的委屈。这个示范效应,是非常难得的。
但我们的思想禁区阻碍了我们展示这些善意和公正。
这里边有功利主义的观念,有司法的优越感,有对公众期待的误解,从最本质上还是对法治精神的理解不够透彻。
认为认罪认罚有禁区本质是法治有禁区的体现。我们在考虑一些案件处理方式的时候用的不是法治思维,我们将法治选择性地适用。我们将人分为三六九等了,我们没有将法治的精神平等适用于每一个人。虽然在一些基本的司法程序中法治精神越来越普及了,比如审判程序、证据原则、辩护规则等,但是对更进一步的认罪认罚我们就有保留了。
不捕不诉虽然比原来多了,但是在适用上我们还是有很多顾虑的,这就导致轻罪羁押率、起诉率依然很高。“放人容易出问题”的意识还是根深蒂固的,这使得我们在利用电子手铐等方式完善非羁押措施方面、在敢用善用不起诉权方面还是动力不足。虽然正当防卫已经被激活,但是实践中的案例还是非常少,很多提出不捕不诉意见的检察官经常受到猜疑,他们对这些案件也会反复进行复查,从机制上束缚住捕诉裁量权的手脚,导致够罪即捕,凡捕必诉的现象仍然很普遍。
无罪面临的困境就更大,虽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了这么长时间,很多法官还是逃脱不了无罪恐惧论,庭审实质化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。虽然搞了司法责任制,但还是对基层检察官、法官放权不放心,以为放权就容易滥权,殊不知这反而增加了腐败的成本。
这还是一种法治禁区的观念,在碰到真正要紧的问题上,法治原则和司法规律失效了,还是传统的行政管理和思维惯性。这也就是司法改革的深水区吧,突破了这些禁区,我们才能走出深水区。
对罪行最严重的人,我们也要对其进行审判才能执行刑罚,就像审判战犯和“四人帮”更让我们相信了法治的存在一样。这样,这个社会才会有规则的概念,才会按照法律办事,才是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,是法治而不是人治。只有让罪大恶极的人也可以享有辩护权,我们才会相信每个人出事的时候都可以受到公正的对待,法律的程序是公正的,而且这个公正可以被看得见。我们才会相信我们真的有权利,我们才敢于主张自己的权利,捍卫自己的权利,并进而保卫别人的权利。
当我们听说,正当防卫可以不起诉,碰到坏人打死都无罪,我们才会敢于出手,敢于反抗,坏人才会收敛自己的爪牙。我们才会相信这个社会有正气,该出头就出头,才会培养反抗恶行的勇气,颂扬英勇果敢的美德,正义感才会真正形成。承接那些已经认罪认罚之人所释放的善意,不是仅仅为了程序简约、诉讼成本降低,而提供刑期折扣,而是在展现一份司法的善意,从而激发被告人尚未泯灭的良知,促其向善,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。
而通过被告人这个节点,这份善意可以在其亲友之间,公众之间传播开来,也就是在社会网络中传播,从而收获社会的和谐。因为刑罚的目的不是隔绝和肉体消灭,绝大多数犯罪人最终还是要回归社会。向被告人展示的善意,不是给被告人一个人看的,而是展示给全体社会成员看的,以体现我们这个社会对任何人都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,因此我们才是一个温暖的社会集体。
就像这本书中所言,“认罪认罚是否有禁区是法治精神的试金石。法治没有禁区,认罪认罚也就没有禁区。”
而法治是不应该设定禁区的,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深刻的含义。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不是法治。不能给予每一名被告人公正的审判和辩护权,也不是法治。不问青红皂白,唯结果论,让法向不法低头,更不是法治。让那些无罪的人不能早日摆脱讼累,或者“疑罪从轻”也不是法治。对已经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拒绝适用认罪认罚程序,既不是真正的认罪认罚,也不是真正的法治。
法治绝不是对一部分人讲,而对另一部分人不讲;不是想讲就讲,不想讲就不讲;不是有时候讲有时候就不讲;不是有些事讲有些事就不讲,这些都不是真正的法治。法治的本质就是无差别性、平等性和彻底性。但是我们的很多法律人在思想深处还是有很多禁区,这直接就体现在司法工作当中,从而妨害了“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”的法治原则的真正落实。因此,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不断破除禁区,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。
刘哲检察官抓住了“法治无禁区”这个主题,基于司法实践进行了一系列思考,对司法的理念、模式、机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,都很有启发性。但我认为,对于这个宏大的题目,这只是一个开始,这个题目其实是时代出给我们所有法律人的一道思考题,需要我们认真研究。
作者:樊崇义
来源:说刑品案
推荐阅读
1、樊崇义:关于认罪认罚中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2、樊崇义:从孙小果再审案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3、樊崇义:监察法与刑诉法衔接的具体问题